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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伤小偷判赔2.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10:22 扬子晚报

  惊走小偷后,再去追讨,要求小偷赔偿被撬的锁。双方争斗中,失主将小偷打伤。

  2006年12月13日,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小偷状告失主赔偿案,失主被判赔2.5万元。

  追贼过程中将其打伤

  李先生是从事建筑装潢行业的,2006年8月2日,李先生在里河新村的一套房中搞装潢,当时把电动车停在了楼下电控防盗门外的楼梯口。到了下午1点左右,突然听见电动车的警报器响,李先生探头一看,发现一人正骑着电动车在跑,另有三人则在边上。李先生一边大喊“抓小偷”,一边就从房屋内冲了出来。四人一看情况不对,扔下电动车,分骑两辆自行车夺路而逃。李先生拿起被撬坏的U型锁,开着电动车就追了上去,一会就追到了四人。要他们四人赔偿防盗U型锁,四人口中骂骂咧咧。李先生拿起U型锁就砸向其中一人,然后五人就扭打了起来。李先生的头也被小偷用砖头砸出血来。扭打了一会,四人撒腿逃出了新村,可是其中一名被锁砸到的小偷林某腹部疼痛不已,送到娄葑医院诊断为脾脏破裂。事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人体重伤。

  法院调解赔付二万五

  2006年11月29日,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以被告人李先生的犯罪行为造成自己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1451.38元。

  2006年12月13日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庭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先生在发现自己的车子被盗的情况下,去追小偷,小偷看到有人来追就丢下车,小偷已经放弃了盗窃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先生拦下了小偷,并将其打伤。被告人李先生在没有遭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这样一个侵害行为,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伤害的性质。经过法院调解,李先生同意分期赔偿2.5万元。

  作为失主,李先生很是无奈:“真没想到,抓小偷,到头来还要赔偿小偷钱,我就纳闷难道我抓小偷还不对?早知道电动车就让小偷偷了才2000元,现在倒赔了2万5。”

  打小偷是否属正当防卫

  事发后,李先生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在苏州当地引起争议。其中有人认为其是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按照这一概念,事发时小偷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实施,小偷为了抗拒追赶者发生扭打,其不法侵害行为具有连续性;李先生的目的与动机就是要抓小偷,并无故意伤害之心。在追赶小偷时的紧急情况下,为了达到当场制止罪犯,他才会出手伤人。

  有人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毕竟当时嫌犯偷盗未遂逃跑了,不法侵害已结束;此案中,制止不法侵害的方式不具唯一性,不一定要将对方打成重伤。李先生本可以采用较缓和的手段,但却用U型锁向小偷身体砸去,即使结果是李先生没有料到的,但击打小偷头部这一行为本身就属于激烈的防卫手段,很容易造成他人身体受伤,这一点应是可以预料到的。因此李先生的行为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目前法院对刑事部分还没有进行最终判决。本报记者袁霆通讯员华建文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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