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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霍元甲》侵权案调解未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12:53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电影《霍元甲》公映发行后,即引来一场侵权纠纷。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霍元甲之孙——81岁的霍寿金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星河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一制片分公司、杨步亭、李连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分公司、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事实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法庭程序业已进行完毕,原被告双方未达成调解,法院也未当庭宣判。

  霍寿金的代理律师称,霍寿金是霍元甲长子霍东章的第四个儿子,是霍元甲在国内唯一健在的孙子,霍自正是霍元甲的曾孙。影片《霍元甲》公映后,霍寿金观看了此片,观后非常愤慨,认为该片侵犯了其祖父霍元甲的名誉。他认为,影片中将其祖父描写成从小生性好斗,成人后为争“津门第一”而好勇斗狠,乱收酒肉徒弟,甚至滥杀无辜的一介江湖武夫,也因此招致老母、独女被仇人残忍杀害。片中,霍元甲成了一名无父、无母、无妻、无子女的落魄流浪汉,与以往人们印象中的民族英雄形象相差甚远。原告称,霍家多为长寿者,人丁兴旺,影片与上述历史事实大相径庭,令不了解霍元甲生平的民众产生错误认识,使霍元甲这一民族英雄的社会评价普遍降低。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十被告停止影片《霍元甲》在全球任何范围内的各种发行放映行为;判令北京电影制片厂等被告在影片已经公映及发行的区域范围内,通过公开方式就影片对霍元甲生前名誉造成的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法判令十被告以书面的方式在影片已经公映及发行的区域范围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诉讼费用由十被告承担。

  十方被告所委托的两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被告方代理律师首先认为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与霍元甲的亲属关系,原告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认为,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方代理人提出,电影《霍元甲》是经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和出版发行的电影作品,并且不存在法律规定侮辱和诽谤的情节,因此不构成对霍元甲生前名誉的侵害。并提出,《霍元甲》是故事片,不是纪录片,且影片已声明“纯属虚构”。《霍元甲》在总体坚持褒扬霍元甲爱国武术家形象的前提下,艺术地诠释了一个艺术形象的成长过程,属于艺术创作和批评自由的范畴。与此同时,被告方提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霍元甲生前名誉受损,社会评价普遍降低。作为被告之一李连杰的答辩意见是,其身份只是一个演员,被冠以“出品人”只是根据合同的约定,且其只是名誉上的制片人,并不是实质上的制片人,所以,电影是否侵权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而原告方认为电影片尾的“故事纯属虚构”的话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因为虚构应有一个起码的底线。《霍元甲》中的故事情节已经超过了这一底线,霍氏后人不能容忍,故请求法庭支持自己的诉请。并称,他们最终放弃了经济赔偿,是认为名誉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补偿的。

  法庭上,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其中,霍寿金的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霍氏族谱,来证明霍寿金和霍自正是霍元甲后人。被告方律师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方出示的不是族谱,因为族谱应该是从祖辈传下来的,而原告方的族谱编写于上世纪80年代,故对该族谱的真实性表示异议。随后,双方就各自主张展开了激烈辩论。辩论结束后,原告不同意协商,调解未成,法庭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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