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岳青通讯员陈 斌)日前,玉州区法院玉林法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办法官利用开庭前半小时巧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9月30日,原告李某驾驶小汽车从火车站往工业品市场方向行驶时,在玉林市中秀路果菜市场前与被告冯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的小车前护栏等损坏,
被告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诉至法院。原告主张,此事故造成其经济损失2220元,被告对此应承担70%的责任,即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554元。案件受理后,法院通知被告方时,被告方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合理,一直有抵触情绪。因案件标的不大,加之案情比较清楚,开庭前,主办法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开始时被告还一直想不通,认为是原告方撞击其的摩托车尾箱,应由对方承担主要责任才对。主办法官针对此情况,抓住双方的情理,与当事人双方对事故当时情况进行了分析,使当事人的抵触情绪逐渐减少,接着就双方的损失进一步讲解,分清是非责任,经过主办法官半小时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成功化解,被告一次性支付了原告损失费用,并当场履行。调解结束后,双方不单不再怨恨对方,还成为了朋友,互留电话,希望今后有生意多合作。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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