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房产分配均与己无缘 上门女婿要讨继承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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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10:07 汉网 | |||||||||
汉网消息 (记者李小军 实习生刘丹 通讯员朱元斌)年轻时家贫做了上门女婿,岳父母将祖传房屋传给老伴,老伴又在临终前偷偷传给小儿子。如今,八旬爹爹因没房产经常遭儿子、儿媳“白眼”,伤心之余想讨个说法:上门女婿难道就没有继承权? 80岁的杨玉家住汉阳区建桥街,年轻时因家贫做了一家独女户的上门女婿,生育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长子和女儿成家后分家另过,老夫妻与小儿子一家生活。杨玉的
1996年,老伴王秀珍去世,杨玉仍和小儿子一家三口住在老房子里,帮儿子料理家务、抚养孙子。 近几年,杨玉与儿媳的关系越来越僵,经常为小事争吵,甚至连他自己掏钱装空调避暑,也遭到儿媳“太浪费”的指责。杨玉感到很委屈。 昨日,杨玉再次与儿媳因琐事发生争吵,儿媳一怒之下要老人“滚出门”,并称早在1995年,婆婆王秀珍预感到来日无多时,就和其小儿子一起到房产局办了过户手续,将房子过户给了小儿子。 杨玉赶到汉阳区房产局查询得知,果真如此,深感“太不公平”。 ‘律师观点’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峰表示,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上门女婿还是娶进门的儿媳,夫妻财产权利平等,杨玉与老伴相守几十年,且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其住房应归老两口平等共有。王婆婆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生前单方将房屋赠送小儿子的行为应属无效。杨爹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房产过户,要求重新分配。 现在王婆婆已去世,因生前无合法遗嘱,故其名下房产应由杨玉及其子女平分继承,杨玉可拥有5/8的房产,其小儿子仅享有1/8的房产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