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税争案"一审宣判 卖方承担新增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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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10:18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因故暂未过户,却遭遇了房产新政。近日,鼓楼区法院对这起全市首例“税争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卖家承担新增的营业税。 2004年10月,市民陈先生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40余万元价格转让一套住房。当时约定,由张先生先付26万元,等他拿到房产证后,再付余款。此外双方还约定,房屋过户所需费用,均由买主张先生承担。可房屋尚未过户,就遇到国家房产新政:即未满一
卖家陈先生认为,双方已有“房屋过户所需费用,由买家承担”的约定,故应由张先生承担;但张先生则表示,国家房产新政规定,个人住房交易的转让方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因此,这笔税金该由卖家承担。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国家税务部门文件明确规定,房屋转让方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故这笔新增的2万余元营业税,应由卖家陈先生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