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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遭车祸身亡 损失遇法律空白难追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12:3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12月18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胡蓓 白赣涛)12月14日,宁波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就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与以往起诉该类犯罪的通常做法不同的是,被告人高某只是被提起追诉刑事责任,而民事赔偿问题却没有提出。

  起因——

  今年9月19日晚23时45分许,无驾驶证的高某驾驶浙BQ8467号别克轿车从宁波象山县定塘镇驶往石浦镇,车行驶至茅石线30KM十100M路段,突然发现前方是弯道,遂紧急制动,仍冲出弯道,右侧前后轮胎落入路边沟内,车头右侧撞上右侧山边岩石。后高某左驾方向,将车驶上道路。事故造成睡在路边的一无名男子碾压致死。

  事故前,高某未发现路边行人,事故后也未发现被碾压男子,检查车辆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宁波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9月20日,高某得悉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翌日,由其家人陪同,高某向石浦交警中队投案,此时他才得知,被撞死的人是一名乞丐,身份无法确认。随后,《象山报》刊登一则寻人启事,寻找尸源问题仍然毫无进展。

  困惑——

  我国《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无法落实该流浪汉的身份,落实死者赔偿等权利保障也就因为无法联系到流浪汉的监护人而不了了之。

  那么,死者权利如何主张?又由谁为之主张?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追赔问题显然不在此范围。

  建议——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基本原则的方式规定了支持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认为是对受害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比如:妇联、消费者协会、对受害主体具有保护职责的主管部门等。而实际操作中,诸如此类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常常因为诉讼程序上的缺陷,甚至被害人无力起诉而始终未被纳入的正题。就此造成的问题,便是弱势群体权利的丧失及“支持起诉制度”的荒废。

  检察人员建议,由于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不仅包括为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而且还包括为其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民政部门提起对于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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