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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签下合同应认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14:27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邵宁通讯员胡海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作为一个新兴的组织,其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能力和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存在着争议。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区业委会,成为被告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杨浦区的一个业主委员会于今年7月向一家建材公司购买管材,等到管材装上使用后,业主委员会却称自己不是独立的法人,无权对外签订合同,拒绝支付货款49400元。无奈
,建材公司将业委会告上法庭。

  业主委员会辩称,欠款未付属实,但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作为义务主体,无权对外订立合同,故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将业主列为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相关业主签订了购买管材的合同,该货物已安装并实际已经由业主使用,故业主委员会应支付系争货款。业主委员会以其不具有主体资格,认为合同无效,并以此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杨浦区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业委会为了业主的利益,向建材公司购买货物,理应按约支付这笔款项;而将全体业主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容易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如果这样的话,将导致即使为了正常的物业维修,也没有人敢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交易合同,最终损害的还是业主的利益。如果有证据证明因部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则可以向该直接责任人追偿。

  相关链接北京:无法人资格,“惹祸”不赔

  今年1月,北京一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因对老物业不满,在服务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又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临时委托合同。业委会聘请的新物业公司和保安人员进驻小区时,与老物业公司发生冲突,造成老物业公司部分财物损失。小区业委会为此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今年11月,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以业委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赔偿义务为由,判令新物业公司赔偿老物业公司经济损失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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