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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洋网恋结婚不成 一女士被判返还外国男子4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16:3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12月18日讯(通讯员潘小青 廖玮)澳大利亚籍商人Mr.Whittles通过网络与南宁市吕某认识并恋爱后,遂从境外汇款给吕某用于购买房屋以便结婚之用。之后因吕某另嫁他人,Mr.Whittles遂诉至法院,要求吕某返还之前的汇款。2005年11月22日,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吕某返还人民币492577元。吕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法院在二审中认定,汇款中有2000澳元(折合人民币12060元)属于Mr.Whittles赠予吕某,应予扣除,遂判决吕某返还人民币480517元。

  原告Mr.Whittles和吕某系通过互联网认识,之后双方进行交往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原告分五次共汇147400澳元(按汇款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921922元)给吕某,用于购买位于南宁市英华路某处房屋。2004年12月,吕某用该款以原告和自己的名义购房并装修,花费758100元。之后因吕某另嫁他人,Mr.Whittles遂诉至法院,要求吕某将自己多付的购房款退还。另查明,位于南宁市英华路某处房屋,为黄某于2003年12月向广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Mr.Whittles、吕某是从黄某手中转让购买该房。2004年12月3日,黄某出具收条给吕某,言明收到吕某交来该房的转让费100590元。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原告分五次汇给被告吕某共147400元澳元,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921922元的事实,以及被告将该款以原、被告的名义用于购买位于南宁市英华路某处房屋共支付758100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关于房屋转让费100590元的问题,被告提供了黄某出具的收条,以及原、被告、黄某等签名的《补充协议书》加以佐证,因此,法院对于被告支付该房转让费10059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被告因原告的汇款而获利,而原告因此受到损失,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获利有合法的根据,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被告以双方之间存在缔结婚姻的意愿而不形成不当得利的抗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向被告汇款折合人民币921922元,其中为购房所支付的费用共计7581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购房款的一半及所余汇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被告已付的转让款100590元应予扣除。因此,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款项492577元。吕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4年10月18日,原告在发给被告吕某的电脑邮件写到:“……今天我已经给你的账户存了相当于50000元人民币的澳元,用来做房屋的定金。我还给你存了2000元,给你用来支付一些费用。房子剩下的余款在3个星期后会到……”。从该电脑邮件内容看,原告赠予了被告2000澳元。因此,被告不应返还这2000澳元(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12060元),其余款项依然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告。因此,法院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480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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