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课被吊扇砸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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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09:00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朱骏)王小姐在教室内等待上课时,被坠落的吊扇砸伤。日前,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培训学校赔偿王小姐7000余元。 王小姐是一家公司的财务兼销售员。今年7月,她到一家培训学校进修会计课程。当她坐在教室里准备上课时,头顶的吊扇突然坠落,砸中她的头部,吊扇叶片还打伤了她的嘴唇和牙骨。虽经治疗,她的上唇还是留下一道疤痕。为此,王小姐将培训学校告进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学校应为学员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原告在上课时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