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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加条款官司获赢 法院:单位没否定合同就生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0:02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众所周知,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是签订双方要平等自愿。话是这么说,但个人和单位签合同一般是不可能平等的:单位先拟好劳动合同,盖好了章,将合同交给你,你可以看看合同,但无权改动,所能做的就是签上自己的名字,这个合同就算有效了。但如果你在单位盖好章的合同上添加了有利于你的条款,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今年8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了这样一个案件。

  少见:改合同被单位清退

  张娟(化名)原是一家百货公司的职工,今年43岁。2000年6月,百货公司改制成某商厦,改制方案中有关职工安置的规定为:整体改制,新企业接受全体职工。2001年4月30日,商厦将填好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并加盖商厦公章及签名的格式合同交给张娟。张娟拿到合同后,在其中的第11条“违约责任”一栏中填写了“拾万”,第12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内,添加了1、合同期内必须足额交清养老保险金,确保养老退休金无后顾之忧;2、在合同期内如发生重大事情(例)企业倒闭、关门应妥善安置乙方;3、股权争议另行商议。过了“五一”节,2001年5月8日,张娟将合同交给了商厦负责人。该合同第14条还规定,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1个月送劳动部门鉴证方能生效。但商厦并没有将张娟的合同提交劳动部门鉴证;相反,2001年7月张娟却收到了百货公司发来的退工通知书,7月5日百货公司又书面通知张娟领取经济补偿金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张娟自然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商厦办理合同鉴证手续,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张娟的请求不予支持。张娟不服,诉至法院。

  张娟认为,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已经生效,要求判决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并判令商厦继续履行合同。而商厦方面辩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须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生效,原告未和商厦协商,就在合同中擅自添加条款,所以商厦没有将合同送到劳动部门鉴证,现合同不生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审:诉请连续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的内容之一就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双方签名盖章后1个月内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生效,该约定使合同成为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合同只有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能生效。百货公司改制为商厦后,因为用工主体发生变化,张娟与商厦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也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于张娟在合同上添加条款,商厦因不同意该条款而未在一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因此,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并未成就,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生效。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张娟的诉讼请求。

  张娟不服,上诉至中院。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在合同上盖章签字,该合同就已经生效,合同中虽然约定合同须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生效,但劳动合同的鉴证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和生效要件。商厦未按法定程序向张娟送达退工通知,因而所谓的退工是无效的。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和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否则无效。张娟与商厦签订劳动合同时,商厦交给她的是事先拟好并加盖公章的格式合同,张娟擅自在合同中添加条款,商厦对此不予接受,说明双方就合同的内容尚未达成一致,该合同虽然形式上已经成就,但因双方仍未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故该合同仍是一份无效合同。对张娟上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送达退工通知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因送达退工通知的是百货公司,而非商厦,百货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所以一审判决是正确的。结果,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单位没否认合同生效

  张娟仍不服,今年,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院指令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查。8月,二审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审。法院再审查明,一审诉讼中,商厦向法院提供退工通知一份,写明“张娟未经企业同意,单方添加合同部分条款内容,企业不予认可并不予鉴证。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商厦并不能提供已向张娟送达该通知的依据。张娟在商厦提供的格式合同上添加违约金、养老保险金及股权争议的条款系劳动者为维护其自身权益而增加的,其行为不违反订立劳工合同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不损害商厦的利益。商厦在收到张娟签字的合同后,没有及时作出拒绝其所添加条款的合同的意思表示。关于劳工合同的鉴证,法院认为,双方虽约定合同于一个月内送达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生效,但商厦没有证据证明已与张娟解除劳动合同,可视为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已成就。综上,12月12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原一、二审判决;张娟与商厦签订的劳动合同成立有效。至此,这场持续5年的劳动合同纠纷终于以职工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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