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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家杨立新:民政局替死者代为索赔未尝不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0:56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案件宣判后,高淳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陈晓忠感到意外的同时,告诉记者,如何替死亡流浪汉维权,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

  据陈晓忠介绍说,他们走出第一步后,湖南、湖北、浙江、安徽四地的4家民政局也遇到相同情况,还特地向他们学习取经。现在的结果是:浙江的民政局为死亡流浪汉维权案还未宣判,湖南、湖北两地民政局为死亡流浪汉的维权的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安徽的则以
调解方式结案。

  陈晓忠说,下一步他们将专门召开会议,准备提出上诉等事宜。

  当初支持民政局起诉的高淳县检察院检察长刘继友对记者说,他们尊重法院的判决。但他同时认为,司法人员也应从立法本意来理解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大学著名法学教授杨立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政局是否可以作为死亡的流浪汉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主体问题,是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

  杨立新说,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必须是由赔偿权利人提出,而且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应当是自然人。因为只有自然人才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些权利受到损害时,才能够产生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现实的情况是,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注意到包括流浪汉和五保户在内的鳏寡孤独人士作为受害人受侵权行为侵害死亡后,因没有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而无法行使权利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问题。而且侵权责任既是保护受害人权利的方法,也是制裁侵权行为人的方法。

  杨立新认为,由于无名死亡流浪汉死亡很可能没有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那么在其生前对其进行供养或者照顾的人以及负有国家救济职能的机构,都有权作为死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行使这一权利。只要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去向不是归属于个人或者单位的私利,而是将其用于公益,民政部门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死亡的无名流浪汉等需要救助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获得赔偿,这也同时体现了对侵权行为人的法律制裁。

  杨立新表示,我们应充分理解立法精神,而不是机械执行法律。他说,本案中,民政机构作为国家的救济职能部门,对于无人照管的流浪汉,应该是有权代为起诉的,取得其应取得的赔偿金,将其归属于专门的救济基金。

  记者昨晚还联系上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她认为,法院的判决也有一定的道理。邱鹭风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民政局的确是没有资格为死亡流浪汉维权的。“法院完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办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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