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暮老人为当农民告公安 经过两审法院判决败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4:01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16年前住进了城市,16年后叶落归根要在农村里盖所房子。这个要求没有得到批准,垂暮老人将公安局告到法院,还自己一个农民身份。 近日,经过两审法院判决,老人输了官司。 1987年之前,黄娟老人一直住在龙潭镇的祖宅里。她的儿子黄亮经过申请后,把她
2003年8月,黄娟老人搬到栖霞区居住,派出所工作人员曾误将她的户口登记为“农业”,发现后及时修改,但没有收回老人的农业家庭户口簿。 叶落要归根。2003年底她拿着农业家庭户口簿,和当初祖宅的土地使用证,向栖霞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在祖宅所在地上重新修建一所房子,但遭到拒绝。 因为公安机关登记的资料显示,黄娟老人并不是农民身份,而根据南京市的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购买房屋。 2005年夏季,黄娟在报纸上登了一份公告,宣布自己的非农业户口簿作废。接着她到公安机关,要求确认公安机关在1987年把自己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是错误的,自己应当是一名农民。 在得到认定自己为非农业户口的答复之后,黄娟老人并没有放弃修建祖宅的努力,她将栖霞区公安分局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户口性质仍然是农业户口。 栖霞法院审理后认为,在1987年时黄娟户口迁移至儿子黄亮处时,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户口性质已经成为非农业户口。 虽然在后来的搬迁中,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将黄娟老人的户口搞错,以至多出了一个农业户口。但在黄娟老人诉讼之前,公安部门已经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了。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黄娟的诉讼请求。 黄娟提出上诉,近日南京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