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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诉上公堂欲赶父母出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5:27 新民晚报

  女儿接受了父母赠送的房子,并约定其父母享有居住权。后因房屋动迁,分到一套住房记在了李小姐夫妇的名下。日前,李小姐夫妇以种种理由,竟然诉请“赶”两位老人搬出。闵行区法院驳回了李小姐夫妇的诉讼请求。

  父母无偿赠房

  1997年5月22日,李小姐父母自愿将自己在长宁路的部分房产无偿赠给女儿,李小姐也欣然作出了两项保证:一是保证父母在上述房产中的居住权利,二是保证将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1998年10月,长宁路房屋遇动迁,李小姐与动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动迁单位将房屋分配给李小姐一家3口。后来,小区物业部门根据住房调配单出具了公有住房租赁凭证,载明房屋承租人为李小姐,同住人为她丈夫和儿子。这套新房一直由李小姐父母居住。

  欲让老人出门

  一晃8年过去了。8年中的是是非非,让两代人的感情逐渐发生了变化。女儿女婿认为,老人做的一些事情已严重伤害了小辈的感情,一家3口再与父母同住多有不便,且两位老人在其他地方也有住房。在这样的情况下,李小姐夫妇于今年9月提起要老人立即迁出现住房屋的诉请。

  两位老人认为,长宁路的房产原属他们所有。1997年,为让女儿的户口从郊区迁入市区,他们将房屋底层赠与女儿,并说明他们对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随后,长宁路房屋遇到动迁,分得了现住的房屋,他们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享有居住权利

  法院认为,从1997年李小姐父母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的内容来看,李小姐的父母将长宁路处房屋底层部分的所有权赠与了女儿,但同时言明他们对该处房屋仍享有居住权。

  所争房屋是由长宁路房屋遇动迁而由李小姐夫妇取得的,是长宁路房屋的一种转换形式,李小姐父母对原有房屋的居住权并不因动迁而终止。此外,李小姐父母的居住权,不受其户口是否在所争房屋内、他处是否还有住房等因素的影响。

  综上,李小姐夫妇要求父母搬离所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本报记者宋宁华通讯员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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