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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一律师为搪塞当事人伪造判决书被判刑一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6:18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12月19日电(记者王骏勇)律师受托通过诉讼解决人身损害赔偿,但过了诉讼时效仍没有起诉。为搪塞当事人,代理律师竟伪造法院判决书,并自掏腰包3000多元,企图了结此事。日前,江苏无锡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律师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3年10月,外来人员谢某在无锡一工地施工时摔伤,后在赔偿上与雇主杨某发生
纠纷。同年11月,谢某委托律师陈某为其解决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陈某接受委托并收取代理费用2000元后对此纠纷作了调解,达成了“由杨赔付谢人民币6500元”的协议。

  2004年1月,谢某因未拿到赔偿款且对赔偿金额不满,要求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口头作了承诺,但将此案长期搁置。在谢某多次催办之下,陈某只能以“案件正在处理”等借口搪塞。

  2005年12月,陈某发现案件已过诉讼时效,已经无法再向法院起诉。为应付谢某,陈某擅自依照法院判决书格式,在电脑上伪造了滨湖区法院、无锡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伤残鉴定书各一份, 并通知谢某称案件“已胜诉,赔偿款已执行到”。

  2006年1月,陈某将伪造的文书复印件交给谢某。同时,根据“判决”结果,陈某付给谢某6900元,其中自掏腰包3400元。

  因没有要到判决书原件,谢某在产生怀疑后到法院查询,却发现陈某根本就没有为他打这场官司,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接受其当事人的委托后,怠于办理受托事项,为搪塞委托人,擅自伪造法院法律文书和公安机关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书,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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