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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销提供培训场所北京华商大厦被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7:45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以为传销团伙提供培训场所为由,对北京华商大厦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华商大厦不服,将朝阳工商分局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朝阳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2005年5月17日,华商大厦与中天行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华商大厦出租房间给中天行公司,租赁期限为一年。

  2006年3月18日,朝阳工商分局对中天行公司在华商大厦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中天行公司工作人员在华商大厦的414A室进行传销授课活动。后朝阳工商分局对中天行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2006年3月20日,朝阳工商分局以涉嫌为传销提供培训场所为由对华商大厦公司进行立案。2006年5月9日,朝阳工商分局向华商大厦公司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且告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以要求听证。2006年6月27日,朝阳工商分局对华商大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原告已履行。

  法院认为,有关法律规定,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审法官指出,该项处罚规定,对行为人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要素的限定,因此对于是否存在“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行为应从客观事实进行认定。本案中,中天行公司确在华商大厦经营场所内从事传销行为。因此,朝阳工商分局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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