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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澳门夫妇自驾车来南宁 运输毒品贩卖被抓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8:1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12月19日讯(通讯员龚朗妮 黄彩云) 一对澳门夫妇驾驶自家的越野吉普车,从广州运毒品至南宁市交由一名绰号叫“小雪”的四川女子贩卖。三人只在南宁市活动了三天,就被南宁警方抓获归案。2006年12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这三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2006年2月9日,杜某某、徐某某这对夫妻驾驶自家的银色越野吉普车,从广州市运
毒品至南宁市。当天,他们将3.5盎司“K”粉和200粒摇头丸交给了绰号叫“小雪”李某,约定按每盎司“K”粉7000元的价格,摇头丸每粒27元的价格给李某出售后再将毒资给杜、徐。2月10日中午,李某将卖出100粒摇头丸的毒资2700元交给了徐某某。

  2月10日下午,杜某某、徐某某再将20粒摇头丸交给李某贩卖。当晚,李某将摇头丸卖给贩毒人员全勇(另案处理)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摇头丸50粒(净重12克),并从李梅的背包内搜出摇头丸20粒(净重4.8克),“K”粉18小包(净重10.8克)。随即,公安人员依法对李某藏匿毒品的南宁市中华路某房进行了搜查,搜出“摇头丸”50粒(净重12克),“K”粉90.2克。

  2月11日,公安人员在李某的配合下,将杜某某及徐某某抓获。公安人员在随后的搜查中,查获14包“K”粉(共计194.8克)及1小包“K”粉(净重0.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的规定,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杜某某、徐某某均构成了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梅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对被告人杜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对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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