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和两个朋友3人聚在一起用扑克牌赌博,被大理市公安局凤仪分局民警查获后依法进行处罚。尔后,王某某以和朋友玩扑克只是休闲消遣而已,且“彩头”不大,不应以赌博论处为由,将大理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
5月8日晚上,原告王某某与王某、谢某某在大理市经济开发区某茶室内用扑克牌赌
博,“彩头”为5元一局,被大理市公安局凤仪分局查获,现场从原告处收缴现金1955元,并查获赌博使用的扑克牌一副。大理市公安局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原告王某某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900元,收缴赌资1955元。王某某于次日履行了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交款义务,并执行拘留处罚。5月24日,王某某就该处罚向大理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大理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被告大理市公安局处罚决定的复议。原告王某某认为,其与王某、谢某某系同事朋友关系,且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况且“彩头”不大,不应以赌博论处为由,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大理市公安局处罚决定。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具有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实施了赌博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被告在作出本案治安处罚前已按法定程序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并未明确提出申辩意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告进行治安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大理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了维持大理市公安局处罚决定一审判决。
周惠琼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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