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闯祸砸伤小伙伴眼睛 父母被判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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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0:05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富心振)一名小孩在玩耍时把小伙伴的右眼球砸破,近日,他的父母被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伤者10.5万余元。 前年8月19日下午,10岁的小明与11岁的小磊一起玩耍,小明用玩具枪打小磊的玩具汽车,小磊捡起一块书本大小的铝合金板扔向小明,不慎击中小明右眼。经鉴定,小明右眼伤势构成八级伤残。因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明家长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小明受伤,小磊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小明也有过错,也应负相应责任。小磊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小磊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