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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身亡的妻子“来历不明”无法证明夫妻关系不能得到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0:45 江南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周小娇记者汪自力报道惠山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不寻常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原告张先生以死者李女士配偶的名义诉至该院,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因“妻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孰料,该院判定张先生不具备索赔主体资格,驳回了他的请求。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判决呢?

  那要从这个“妻子”的来历说起。

  张先生1992年8月,经人介绍收留了流浪女子李女士。李系聋哑人,又不识字,她的户籍地、年龄及家庭成员等身份情况均无人知晓。张与李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迄今未生育子女,李的姓名亦由张所取。今年1月16日晨,李女士从张家走失,4天后遭遇车祸当场死亡。张遂向法院提出诉讼。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法应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其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法定近亲属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为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张以与李属于事实婚姻为由,以配偶身份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按事实婚姻处理。张和李虽于1992年8月起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由于李系聋哑人、文盲,其年龄、父母、子女等真实身份情况均无法查证,故对于张和李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无法定论。根据张先生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能确认其与李女士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故无法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法裁定驳回他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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