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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伤误工 索赔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1:30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马新)一银行职员在外环线上骑行时,掉入一无盖井中摔伤。该职员由此将相关管理部门告上法庭,在索赔医疗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的同时,还提出了要对方赔偿其因误工被扣除的业绩工资及奖金6523元的诉求。日前,东丽法院经审理,结合该职员收入状况及休假证明,依法支持其该项诉求。

  2004年4月26日早晨,某银行职员沈某骑自行车行至外环线内侧张贵庄立交桥辅道靠
近东丽游泳馆道路时,因路有雨后积水无法分辨路况,掉入一无盖井中摔伤,经医院检查,沈某被确诊为右脚内外踝骨骨折,右胫距关节脱位。事发后,沈某认为,公路局外环线管理所作为该井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保障路面井的安全性,为公民出行提供安全的道路。由于该管理所未尽职责致沈某受伤,应对沈某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沈某将该管理所告上法庭,除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外,还提出索赔因误工被扣除的业绩工资及奖金。

  法庭上,被告管理所辩称,其对致伤原告的无盖井无产权及管理权,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伤情是由管理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应由无盖井所有人承担,因此不同意原告诉求。

  经全面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无盖井属于被告职权管理范围内的外环道路的附属设施。被告对外环道路及相关设施有义务进行维护、管理,以保障其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被告虽以赔偿责任应由该无盖井所有人承担进行抗辩,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井的具体所有人,依据相关法律,被告应成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根据原告伤情及治疗的需要,其主张的合理部分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应予以支持。此外,根据原告固定工作的收入状况及医院出具的原告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时间的休假证明,原告因误工被单位扣除业绩工资4857元,奖金1666元,合计6523元,对此客观存在的合法损失应予支持。由此,法院判决被告管理所赔偿原告沈某医疗费7654元、营养费1350元、就医交通费100元、误工费6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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