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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章建筑 邻居说了不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1:30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王琪 袁媛)楼下居民将自家阳台封闭并搭建了屋顶,楼上居民由此认为自家居住安全受到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楼下居民拆除。河东法院经审理认定涉诉建筑是违章建筑,但认为拆除违章建筑应由具有相应的职权主体主张,同时,涉诉建筑与楼上居民的居住安全没有必然联系,据此,判决驳回了楼上居民诉求。

  原告武某诉称,他居住于本市河东区张贵庄路某小区301号房屋,与居住于201号房
屋的鲁某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05年12月,鲁某将其与武某房屋相邻的阳台进行扩建并将扩建部分进行了封闭,搭建了屋顶。武某认为,鲁某擅自扩建阳台的行为为武某的居住安全带来隐患,且鲁某搭建的屋顶占用了自己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为此,武某提起诉讼,要求鲁某立即拆除其擅自搭建的“扩建延伸部分建筑”;并要求该小区开发商某投资公司出庭确认鲁某扩建阳台的行为是否属于其公司原建筑设计结构。

  法庭上,被告鲁某辩称,其封闭阳台是经过武某同意的。关于安全问题,鲁某认为,其封阳台后,并没有给武某家带来安全隐患,反而使其他人无法从该阳台爬上武某家,武某应该更加安全。因此,不同意武某诉求。被告投资公司则称,被告鲁某自行搭建、扩建的建筑不属于规划设计图原设计范围,且其公司对鲁某自行搭建房屋的行为并不知情,不应对此事承担责任。

  查明案情后,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鲁某封闭其阳台并搭建屋顶不属于规划设计图原设计范围,因此是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理应拆除,但应由相应主体向鲁某主张权利。武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具有请求拆除违章建筑的职权主体资格,因此,其所主张的涉诉建筑是违章建筑就应拆除的请求因主体不适合而不能成立。此外,涉诉建筑与武某居室的安全没有必然联系。综上,武某要求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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