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受伤 单位赔偿不能低于工伤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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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2:33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12月20日电(胡海容)安徽来沪的小龙14岁时在一家清洗服务公司工作,深夜工作时将手烫伤,为此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龙为童工,要求非法用工的清洗服务公司以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对小龙进行赔偿。 小龙生于1991年,老家在安徽省灵璧县。去年,小龙跟随舅舅来到上海后,和舅舅
今年7月,小龙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清洗服务公司支付医疗费等费用,清洗服务公司未到仲裁庭应诉。仲裁委员会认为小龙无法提供与公司之间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作出了不支持小龙申诉请求的裁决。小龙不服,于10月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小龙提供的地址向清洗服务公司邮寄送达诉状副本和传票,却因公司已搬迁被退回。主审法官根据小龙提供的一个手机号找到了清洗服务公司的总经理朱某,要求其出庭应诉。考虑到小龙家境贫困,继续治疗急需医药费,法庭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要求公司支付小龙已支出的医疗费9000余元。 在法庭上,清洗服务公司始终否认小龙是其员工,但对于为何小龙深夜时分依然在工作场所,公司经理朱某的妻子又为何在小龙病历上签名,这些都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根据上述情况及庭审时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小龙确实在清洁服务公司工作,事故发生时年仅14周岁,属于童工。 法院认为,由于清洗服务公司非法用工,小龙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但公司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至于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由此,法院判决清洗服务公司支付小龙医疗费等费用3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