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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小结无法证明病情消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4:27 新民晚报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李鸿光记者郭剑烽)曾患有精神病母亲去世10年后,远在美国年近60岁的姐姐茅女士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法院,要求按法律规定继承属母亲名下房产。而弟弟阿伟却出示母亲生前经律师代书的遗嘱,涉案房屋留给自己单独继承。那么,这份法律代书遗嘱,并有2名死者单位同事作见证的遗嘱,是否有效呢?静安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份遗嘱无效,母亲遗下房屋由姐弟两人各继承50%。

  茅家姐弟的母亲陈老太早年丧偶。自1993年4月,陈老太因患偏执性精神病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25日,院方应老太儿子阿伟要求同意陈老太请假出院,并出具证明确认患者“目前病情已稳定,无胡言乱语情况,意识清爽,思维内容连贯”。

  同年11月12日,两名律师为陈老太代书遗嘱一份,将老太名下市中心延安中路某号3楼南间、后间、走道间和晒搭房屋产权归阿伟继承。在立遗嘱时,还有陈老太单位两名职工在场作见证。1年后陈老太去世。

  今年7月,远在美国的茅女士向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母亲身后遗留下的房产。她认为该房屋未曾作分割析产,而弟弟阿伟提供的遗嘱是母亲在已患精神病时所立,这时母亲属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遗嘱属无效遗嘱。

  陈老太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呢?法院认为,陈老太在立遗嘱时,仍是精神病患者。现仅凭医院出具陈老太当时属阶段性好转的出院小结,而对患者是否能辨认自己行为目的等并未涉及;另在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的当庭陈述中,对立遗嘱时是否知道患者为精神病人说法不一,更无法证明患者在立遗嘱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据此陈老太所立遗嘱应归无效。陈老太遗有的合法财产,由茅家姐弟各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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