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重点高中分数线,退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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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4:27 新民晚报 | |||||||||||
录取公费学校与择校是否有区别?校方承诺是否符合协议书约定?日前,南汇区法院对一起承诺升学的建校费返还纠纷引发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民办学校应返还学生家长王先生建校费1万元。
建校费产生纠纷 王先生的儿子王安(化名)要读初中了,王先生为了让儿子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选择了上海一所民办学校。 2002年5月,王先生与校方签订了一份《新生入学协议书》,协议约定,录取的学生初中学习期满,如升学考试未达到南汇区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校方将全额退还进校时交的建校费。当日,王先生即按约交清了建校费2万元。今年6月,王先生之子参加了上海市中考,考试成绩未达到区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但超过了两所区重点高中择校的录取分数线。事后,校方以服务费形式,退还了王先生所交的建校费2万元中的一半即1万元。同年10月,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建校费余款。 是否返还有争议 在法庭审理中,王先生诉称,因儿子中考成绩未达到区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而校方只退还建校费一半即1万元,没有按约退款,故要求判令校方返还建校费余款。 校方则辩称,王先生的儿子已达到了区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重点高中应包含择校的录取分数线,自己没有违约,故不应承担返还义务,以服务费形式退还1万元,并不代表学校认可自己违约。学校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返还要求获支持 法院认为,《入学协议书》中约定的“南汇区重点高中”,通常应理解为仅指公费学校,而不应包含择校,两者有区别,因为择校毕竟需要额外支付一笔数万元的择校费。校方如果认为区重点高中包含择校,则应在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现约定不明,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利的后果应由校方承担。据此,王先生要求校方返还建校费余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法官点评】 王先生与校方签订的《新生入学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2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现双方对于协议中“南汇区重点高中”的理解发生争议,因该协议书是由校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当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法院根据学校提供合同,学校更应注意相关条款的完整性和严密性这一实际情况,对本条款应作对校方不利的解释,即南汇区重点高中仅指公费学校,不包含择校。 通讯员富心振本报记者江跃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