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停车场丢车负全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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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7:00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周江南报道住在宝安区的聂先生将车停到小区附近的停车场时被盗,车场以事先声明“只提供停车,不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宝安人民法院不久前判决停车场给予聂先生车辆折旧后的全额赔偿。 聂先生住在宝安区兴华一路北二巷一号,今年2月13日他将车停在小区附近的停车场内,第二天聂先生发现车辆被盗,要求经营停车场的公司赔偿损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停车场没有办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案发于今年2月14日上午7时27分,当值班保安见到这辆“五菱之光”从停车场开出,由于这车办有月卡,保安予以放行。法院认为,由于停车场方面事先已有声明,并非是要与车主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因此,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并非是保管合同关系,而应该是车辆停放管理关系。然而,根据深圳市有关经营停车场的规定,经营性停车场应当申请领取许可证,在未领该证前,这家公司不能经营停车场业务,因此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该行为应为无效。由于该无效行为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该车3年前购买时5万元,折旧后为44063元,由停车场方面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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