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个人出租房不论居住还是经营均按5%缴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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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7:49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南京12月20日电(记者邓华宁)江苏省地税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个人出租房以后不论用于居住还是用于商铺经营,均执行5%的综合征收率,此外,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明年1月起每月向地税部门上报中介出租信息。 地税部门要求,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5%进行计征
据专业人士介绍,对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和用于经营,原来的征收率是有区别的。按税种分,用于居住的个人出租房征收的营业税税率是3%,用于经营的商铺税率是5%;其次,居住用的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税率是4%,而商铺是12%;另外,居住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10%,而商铺是20%。明年实行新税率后,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商铺经营相对更划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