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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悔过获谅解 湖南郴州参与抢劫的4名未成年学生达成刑事和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7:49 云南日报

  新华社长沙12月20日电(岳湘生)为了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促成了一起4名在校未成年学生涉嫌抢劫案件的刑事和解,得到了受害方、学校和涉嫌犯罪家属等相关方的一致认可。

  据郴州市检察院介绍,11月6日15时许,在苏仙区湘南中学附近,发生了一起在校中学生的共同抢劫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及时组织侦查,迅速抓获了参与作案的7名在校
中学生。

  为了能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教育、挽救和矫治未成年违法青少年,苏仙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派员介入该案侦查,首先建议公安机关对3名年龄不满16岁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11月16日,苏仙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抢劫罪提请批准逮捕另外4名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苏仙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又指派专人审查材料及证据。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详细了解了4名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和作案原因,耐心地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危害,真诚地写出悔过书。

  随后,苏仙区检察院专门召集犯罪嫌疑人亲属座谈,请求家长支持犯罪嫌疑人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愿望,并责成家长落实管理、教育的责任,要求每位家长拟定具体的管教措施。犯罪嫌疑人就读中学的校领导和班主任,也表示将切实加强帮教工作,不歧视犯罪嫌疑人。经过努力,被害人及亲属明确表示谅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检察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12月4日,苏仙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苏仙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范小琳说,这几名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不良行为”,但确有悔罪表现,家属又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也已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根据《刑法》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第4条、第10条之规定,这4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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