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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噪声防治办法下月施行  后建者承担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开发商须明示建筑隔声及声环境状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10:38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原二军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扰民、小区内汽车报警器响个不停、在禁止装修时段进行装修……从下个月开始,这些在过去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噪声扰民问题将面临最高500元的罚款。北京市环保局日前宣布,对北京新出现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规范的《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1984年颁布实施的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据记者了解,近年噪声问题已成为北京市民投诉的主要对象。2004年,北京市民关于噪声污染投诉是5900件;2005年是9600件;今年到目前为止已经超过了3万件。在今年有关噪声的投诉中,环保部门接到了1.3万余件,城管部门接到了2.5万件。在今年北京市“两会”上,有236位人大代表先后两次联名上书,要求制定新的噪声防治办法,占全部人大代表人数的近1/3。

  随着北京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道路交通建设的迅速发展,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生活噪声已成为北京当前噪声扰民最突出的3个方面,新《办法》主要针对这3个方面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重新规范。北京法制办副主任王金山介绍,《办法》实现了点源治理向区域与点源结合防治的转变,注重从源头和各个环节上防止噪声的产生,并对北京当前噪声的特点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生活噪声

  家装扰民最少罚200元

  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的噪声污染在《办法》中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对于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音响器材发出噪声来招徕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时,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都将面临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规定时段(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施工,违者将面临200~500元的罚款。

  对于近年较为突出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问题,《办法》规定,在北京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北京市的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违反者也将面临最高额度500元的罚款。

  据了解,1984年颁布的《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对这些生活噪声做出具体罚款规定,而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罚款额度最高仅为50元。王金山表示,《办法》对生活类噪声做出更严厉和具体的处罚,将有助于这些普遍存在的生活噪声问题得到更好解决。

  施工噪声

  夜间违规施工最高罚3万

  北京目前有1亿多平方米的建筑施工面积,建筑施工噪声在噪声投诉中占的比重也呈逐渐上升趋势。《办法》对此做出了具体翔实的规定。

  按照《办法》,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进行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在中高考期间及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夜间施工审批制度。按照规定,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必须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如违反以上规定,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办法》还特别强调了施工单位在进行夜间施工前要向周围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和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及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违反规定者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施工方要为防治建筑噪声产生付费的原则,规定建筑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要列入工程造价,由施工方支付。

  交通噪声

  后建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交通噪声投诉在北京市环保部门接到的投诉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据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郑江介绍,目前北京有超过100万的市民日夜忍受着交通带来的噪声污染。因此,交通噪声的治理成为《办法》关注的重点之一。

  《办法》按照后建者承担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原则来解决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办法》规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路、主干路、城市高架路、铁路和城市轨道,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已有的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办法》对停车场、铁路机车和飞机噪声也做出了相应规定。按照规定,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铁路机车在市区建成区内行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制鸣笛;有关部门在制订机场飞行程序时,应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办法》还特别指出,在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使用区域内建设建筑物的,应当执行相应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这也是后建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的一个体现。

  另外,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居民住宅区周边划定限制车辆夜间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鸣笛的区域,明确限制通行和禁止鸣笛的时段。如果机动车违反规定,也将受到处罚。

  娱乐业噪声

  住宅楼内禁建餐饮娱乐场所

  与1984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的《办法》明确了公众在防治噪声中的地位。《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应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单位的意见。居民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和娱乐场所。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办法》还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所居住地区的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王金山表示,《办法》不是一个冷冰冰、硬邦邦的法规,罚款也不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它不仅引导各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责,使产生噪声的责任主体思考自身的责任,也可以使广大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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