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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暗布“圈钱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12:00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史志强

  作为一种营销模式,特许经营凭借高额回报的许诺,引来了众多的投资加盟者。然而,目前哈市接连发生由加盟特许经营而引发的索赔诉讼案件,有的加盟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闹得钱货两空,难以自拔,这些案件透视出,特许经营中也暗布“圈钱陷阱”,面对特许经营的甜美许诺,投资者勿忘警惕。

  加盟之后麻烦多

  加格达奇的方江和哈尔滨一男装黑龙江经销总代理毛毅,签订了一个品牌男装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合同约定,方江要向毛毅交纳1万元,作为经营男装特许专卖店加盟金;而毛毅保证向方江供应男装系列产品。

  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方江向毛毅交纳了2万元预订秋冬季服装定金,并注明这是加格达奇定金。但2005年秋冬季方江没有收到毛毅发的预订服装,方江遭受了经济损失。之后他了解到,是毛毅将他订的应季服装错发至其他的男装专卖店。为此方江多次跑到哈尔滨找毛毅解决这个问题,但毛毅说,这是总部搞错的,与他无关。就在这期间,毛毅被取消了该男装黑龙江总代理的资格,方江便多次要求毛毅偿还加盟金和货物定金。毛毅却百般抵赖。

  钱货两空,方江到签约地法院起诉,称毛毅没有按加盟合同履行向其交付服装的义务,要求毛毅返还加盟金,赔偿其损失800元。

  庭审中,面对方江的陈述,毛毅说,他不同意方江的诉讼请求,方江没有按订货会政策完成任务。毛毅为证明这种说法,拿出了一份订货合同,证明收2万元定金是秋冬季订货10万元的保证,支付给方江奖品笔记本电脑是秋冬季订货的奖品,如果秋冬季订货任务没有完成,可以扣除其2万元定金给予相应处罚。同时还出示了一份欠条,证明方江没完成任务,自愿支付笔记本电脑费用5500元。

  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查明,2005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男装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方江向毛毅交纳1万元,作为加盟特许经营专卖店加盟金;毛毅保证为方江供应男装系列产品,合同有效期限为1年,即2005年7月16日起至2006年7月15日止。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方江向毛毅交纳了2万元预订秋冬季服装定金,毛毅给了方江一台价值5500元的电脑。但在2005年秋冬季,方江却没收到毛毅发的预订服装。之后毛毅被取消男装黑龙江省总代理的资格。现在毛毅还欠方江加盟金及定金245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毛毅在收到定金后未按约定为方江发货,对本案纠纷应负主要责任。现在因被告被取消这一品牌男装黑龙江省总代理的资格,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原、被告签订的男装特许加盟合同应予解除。毛毅称因原告方江未按订货会政策完成任务,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特许加盟合同并未到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毛毅被取消男装黑龙江省总代理资格所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它损失8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男装特许加盟合同,毛毅返还方江加盟金及定金24500元。

  加盟之后遭遇毁约

  哈尔滨市个体业户张力看到了上海一家化妆品公司寻求加盟经营的广告,张力被诱人的收益许诺打动了,他找到这家公司的哈尔滨分公司,公司经理范华接待了他。2005年10月17日张力与范华签订了化妆品购销合同。同日,张力向范华交付货款。

  之后,范华没有按合同约定数量供应化妆品,二人经协商决定,张力将范华先前供应的化妆品一次性返还给了范华,范华则将货款返还给张力。然而事情发生了变化,张力在2005年11月27日将所有化妆品退给范华,范华却说,现在没有现金,没有把所欠货款还给张力。张力多次索要,范华拒不返还所欠货款,无奈,张力诉至法院,要求范华支付所欠货款5万余元。

  张力向法院提供了加盟合同书,证明由他经营范华的化妆品,为此其向范华预交55000元货款。同时还出示了返货清单一份,以及范华为此打的欠款欠条,证明2005年11月27日因范华不能及时按约定供货,经双方协商,其将先期收到的货物返还给了范华,货物合计金额为4171元。范华出具了一张欠条,证明她欠张力的货款5万余元。

  范华出庭,但没有进行答辩。

  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确认,2005年10月17日张力与范华签订化妆品《加盟合同书》,之后双方陆续发生业务往来,双方经过结算,范华为张力出具了欠条,所欠款项经张力多次催要一直未付。范华没有及时还款,应对本案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应给付张力货款5万余元。

  警惕圈套

  哈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孙馥新对记者说,当前特许经营诉讼案件的增多,反映出一些投资者投资心态不成熟,幻想迅速致富,而忽视了审慎考察经营项目和有关经营人员的资质,以防上当受骗,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寻求法律保护,避免更大的损失。

  记者从哈尔滨市经济侦查支队了解到,当前一些人员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诈骗活动。据了解,由于在刚开始运作时期,这些活动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在没有发生一定结果的时候,很难进行准确的判断。尤其是他们用了一系列的蛊惑人心的手法,比如说聘请一些名人做广告,推荐他们公司的产品,或在一些媒体上发布广告等等。此外,这类活动有孕育期、发展期,不到一定的时期,很难对它是犯罪还是合法经营的性质做出判断。所以,公安部门获得举报后,一般只能对这类活动进行跟踪、掌控、监控,当出现有犯罪的迹象或者不良的后果即将产生的时候,才能进行刑事干预。

  更多的是需要投资者理性面对,对不甚了解的特许经营行为,不要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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