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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隐匿证据不举证承担败诉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12:00 黑龙江日报

  白云波 记者 谢平

  日前,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首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判决一起有证不举,承担败诉责任的案件。

  原告鹤岗市汇源矿山物资经销处业主诉称,2001年,被告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所属振兴煤矿,在原告处赊购矿山物资材料,至今尚欠货款44761.92元。至2005年4月原告再次催款时,却被告知,因财务工作人员的失误,错将此款付给鹤岗市兴旺矿山物资经销处。

  法院确定由被告承担不欠或已付清款的举证责任,但到庭审结束后被告一直没有提供。法院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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