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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开店嫌小 擅自拆梯敲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14:57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租借他人房屋开店,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房东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许先生与被告王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王先生应恢复楼梯及合墙原状,并将房屋归还原告许先生。

  2001年2月,原告将一套门面房租赁给被告开手机店,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其
中约定,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损坏房内设施。2004年8月,双方再次续订房屋租赁协议,并再次约定上述事项。

  今年1月,被告擅自将租赁房内部分楼梯拆除并将楼梯宽度缩小,以增加营业面积。同年9月,被告又擅自将租赁房屋与隔壁房屋之间的合墙拆除,在施工即将结束时,才将拆除合墙一事告知原告。原告当即表示反对。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法庭上,被告辩称,敲掉租赁房楼梯时曾告知原告,原告到场看过几次也未提出异议。而后来敲掉的墙是填充墙,虽事先未经原告同意,但不影响房屋质量。租赁到期后自己会恢复房屋原样,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被告租赁房屋后,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敲掉房内楼梯及房屋合墙,此行为已明显违反了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恢复房屋原状之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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