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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泄愤触犯侮辱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15:34 法制周报-e法网

  本报特约记者 郭丛生/文 本报记者 伏志勇/图

  千里家书只为墙,再让三尺又何妨?这是晚清名相张廷玉留下的一首弘扬邻里美德、教人和睦相处的诗篇。但在现实生活中,因琐事引发纠纷,大动干戈甚至对簿公堂的事情屡见不鲜,其结果往往是伤人害己、得不偿失。

  恶意出气触犯侮辱罪

  2006年8月21日下午,河南省上蔡县中年妇女常某因邻居戚某的丈夫猥亵了自己8岁的女儿,心中十分不满,于是就找到戚某“理论”。双方由此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常某的公公付某闻讯前来参与,到现场后,付某喊道:“别再打她,脱光她的衣服,让她难堪。”随后,付某上前将戚某的裤子撕烂、脱掉,挂到路边的电线上。在付某的指使下,常某又将戚某的上衣撕烂、扒掉,造成戚某裸体躺在地上,被众人围观长达近一个小时。此间,付某、常某还将戚某打成轻微伤,致使戚某住院3天,花去医疗等费用977元。

  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以侮辱罪依法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常某拘役三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本案中,付某和常某为发泄对戚某家的不满,采取扒掉他人身上衣服的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显然已构成侮辱罪。

  前夫讨要“过门权”

  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区的张某和李某原是一对夫妻。2006年5月,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由于两人都没有离开原住房的意思,协商后,西边一间住房归张某所有,东边一间房归李某所有。之后,张某经常早出晚归,只有李某打开大门,张某才能进屋。时间久了,李某就有点不耐烦了,后来索性拒绝为张某开门,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06年9月,张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坚决讨要“过门权”。

  2006年11月2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李某停止侵权,保障张某的通行自由。

  [法官说法] 张某与李某虽然已经离婚,但作为居住在一个宅院里的邻居,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因此,李某不让张某从大门通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同样也违背了法律规定。

  超大广告侵权

  2006年4月10日,郑州某公司将其位于郑州市淮河路五彩小区的一套门面房租给市民李某使用。4月底,李某在未经郑州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楼上邻居郭某所有的房屋阳台外墙安装了一个六米多长,一米多宽的广告牌。对此,郭某十分生气,他认为这个超大广告牌破坏了自家阳台外墙面的完整性与安全性,于是就多次要求李某拆除该广告牌并恢复原状。可李某认为,广告牌是安装在自己所租房屋门头上,并没有破坏郭某阳台外墙面的完整和安全性,因此对郭某的要求置若罔闻。郭某在万般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停止侵权,将广告牌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4800元。

  2006年11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拆除广告牌,并赔偿楼上邻居郭某经济损失1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其所租门面房上方安装的广告牌,未经允许使用了原告郭某所有的门头支架和房屋的阳台外墙面,侵犯了郭某的合法权益。故其应当将该广告牌予以拆除,并支付郭某适当的经济费用。

  为一堵墙邻居反目

  姚某和王某同住于河南省禹州市兴盛街,是关系不错的邻居,平日里相互照应。2005年,两家又相继翻新了房屋。姚某的房屋为五层居东,王某的房屋为三层居西,两家在盖房时约定,双方排水各行其道。但王某在房屋盖起后,由于经济原因,一直没有在其房顶靠姚某房屋西山墙处垒水圈,导致雨水直接顺着姚某的西山墙排出。由于长时间的雨水浸泡,造成王某房屋的房顶与姚某房屋西山墙交会处出现裂缝。为此,姚某多次找到王某协商解决此事,但王某都以种种理由推托。2006年7月27日,姚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断。

  2006年11月16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在其房顶与姚某房屋西墙交会处垒一高不低于30厘米的水圈。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故王某应当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厕所恶臭侵害邻居

  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区的李某和方某,是相邻二十多年的邻居,两家的宅院都是坐北朝南,方家在西边,李家在东边。2006年2月,为方便生活,方某在自家院子的东边、紧靠李某宅院的西墙根,修建了一个无排放污水设施的简易厕所。不料在使用过程中,邻居李某多次找上门来,说方某家的厕所不仅散发出难闻的气味,而且地处他家宅院西墙根滴水内,影响了他家的水路畅通,要求方某将厕所拆除。但方某拒绝拆除。李某万般无奈,将方某告上了法庭。

  2006年12月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方某拆除其建在李某宅院西墙根的厕所,并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 本案中,方某修建的厕所虽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之内,但影响了相邻之间的水路畅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现李某要求方某停止侵权,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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