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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毛成长记:照片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15:35 法制周报-e法网
新三毛成长记:照片赔偿

漫画

  伍洲奇/文 文子/图

  爸爸这几天比较闲,想着三毛出生时的照片应当要拿去冲洗了。爸爸把相机拿出来,取出胶卷送到照相馆。照相馆的老板收了爸爸几十元的冲洗费,开了张取照片的凭证给爸爸,叫爸爸几天后来取。

  几天后,爸爸生气了:三毛出生时的照片连同底片竟然被照相馆弄丢了。照相馆老板向爸爸象征性地道了个歉,把冲洗费退还给爸爸就不管了。爸爸非常气愤,要求照相馆老板赔偿。老板十二分不情愿地拿出几十元钱,说是赔偿爸爸一个新的胶卷。爸爸还是不能接受:如果是普通照片,爸爸也就算了,可是这是纪念三毛出生这样的非常特殊时刻的照片呀!

  老板不急不忙地拿出取照片的凭证,只见上面印着:本馆丢失或者损毁照片,最多赔偿同类胶卷的钱!因此对三毛出生时的照片最多也只能赔偿一个胶卷的钱。爸爸觉得自己吃了亏,但是没有办法,妈妈提醒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律师告诉爸爸,像出生、结婚这种具有特殊人生纪念意义、而且不能重现的照片被损毁的时候,爸爸可以获得远远超过一个胶卷的赔偿,律师把这种赔偿叫作“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对“精神损害赔偿”有特别的规定。在律师的帮助下,爸爸从照相馆获得了2000元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同时,《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照相馆老板在顾客的取照凭证标明“丢失或者损毁照片最多赔偿同类胶卷的钱”是无效的,爸爸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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