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酒业“搭便车”判赔4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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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3:12 新京报 | |||||||||
法院认定其侵犯“蒙牛乳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因被认定搭“蒙牛”便车,昨日经一中院一审判决,“蒙牛酒业”赔偿蒙牛乳业400万元。 蒙牛乳业称,其在2004年接到经销商投诉,称“蒙牛酒业”在其生产的奶酒商品上
起诉中蒙牛乳业称,其是一家驰誉全国的以“蒙牛”商标和商号为品牌,主要生产销售乳制品的大型企业。自1999年1月起使用“蒙牛”品牌至今。2002年“蒙牛”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蒙牛酒业的做法侵犯了其“蒙牛”注册商标权与驰名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蒙牛酒业则称,1999年8月24日,其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蒙牛MENGNIU”商标,当时蒙牛乳业公司刚刚成立,没有任何注册商标。因此,蒙牛酒业使用“蒙牛”品牌不可能侵犯蒙牛乳业公司的任何在先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蒙牛乳业在蒙牛酒业公司注册取得其企业名称之前,已在先取得了含“蒙牛”字号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及“蒙牛+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蒙牛”商标的宣传在时空范围和宣传强势上足以达到知名的程度。 在此情况下,蒙牛酒业明知故犯,注册取得其企业名称,借合法形式故意制造混淆与冲突,侵占了蒙牛乳业的商誉,其注册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同时,蒙牛酒业公司在其宣传和经营的奶酒产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故意对外宣称原告与其是一家,制造混淆的行为,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侵犯了蒙牛乳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应有的市场利益及商业声誉造成损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