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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楚放谈】“态度不好”可加重处罚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8:46 荆楚网-湖北日报

  李坚

  近日,一游客在某市一休闲广场游玩时踏进草坪,被管理人员发现并处以罚款。该游客因质疑罚款数额,被认为“态度不好”而受到加倍处罚。

  这种现象,在有的地方时有发生。有的管理人员甚至只要受处罚者当场申辩几句,
就随口将罚款数额加码,还训斥对方:“谁叫你态度不好啊!”

  对违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罚是应该的。但管理者是否有权以“态度不好”为由加重处罚?我以为不能。因为这不符合依法施罚的要求。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强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这尽管是对“行政机关”而言的,但管理人员往往代表着行政机关履职,所以这同样适用于相关的管理人员遵循。

  诚然,“态度不好”既有管理人员主观“认为”的,也有客观上确实是不好的。那么,对确实是态度不好的,能不能仅以“态度不好”来加重处罚呢?我以为也不能。因为,从法理上讲,无论何种处罚,其处罚的客体都是过错方的违规违法行为,而“态度”则属于人的思想活动在情绪上的反映,只要“态度”没有进一步转化为伤害他人或社会的行为,就不构成加重处罚的客体。

  当然,这并不是说不要注意态度。真正的态度不好,毕竟容易引发矛盾,所以,不管是谁,遇事都有必要克制自己过激的情绪。对于受处罚者来说,如果本身当罚却蛮横耍赖,则应当受到批评;若因态度蛮横而衍生出更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执法者给予加重处罚,就在情理和法理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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