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途中车祸受伤 旅行社担直接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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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12:00 法制晚报 | |||||||||
旅游途中车祸受伤 旅行社担直接责任 本报讯(记者 沈迪)全家出外旅游本是好事,但李先生一家五口却因旅行社车辆出现事故而不同程度受伤,而旅行社认为事故是司机违反驾驶规范所致,全部责任应由司机负,拒绝李先生的赔偿要求。
北京市消协认为,旅游车上的司机,在履行旅行社安排的工作职务时驾驶超速,导致事故发生,是一种职务行为,责任应由其职务行为的派遣者旅行社承担。 《消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并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为此旅行社应当赔偿由于其服务质量不到位给消费者造成的相关损失,最终,经调解经营者赔偿李先生一家直接损失54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