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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路政局案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4:06 新京报

  法院认定征收养路费行为合法,驳回原告要求返还的请求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刘洋)律师诉路政局违法征收养路费案昨日在宣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引发争议的《公路法》第36条,法院首次以判决的形式进行了“理解”:“在国务院依前述法律授权颁布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之前,国家并非立即停止公路养路费征收。”由此认定路政局征收养路费的行为属合法,驳回律师宋成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争论“第36条”

  宋成军起诉称,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6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关于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该修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自1999年10月31日起,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通过征税来筹集。

  宋成军表示,北京市路政局无视法律规定,始终在征收养路费,其行为违法,应返还其已经缴纳的养路费3080元及滞纳金75.90元。

  针对《公路法》第36条,路政局方认为,这并不代表从即日起取消养路费,实行费改税。因为如何实施费改税是有前提的,需要国务院另行决定。

  这一点,《公路法》第36条已经明确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路政局方表示,为了澄清认识,2000年国务院先后两次发布文件,明确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

  法院判决解释“第36条”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公路养护费用,是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公路法》第36条,应当理解为在国务院依《公路法》授权颁布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之前,国家并非立即停止公路养路费征收。并且,国务院于2000年1月14日、10月22日分别发布两份文件,明确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不违《公路法》。鉴于此,作为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北京市路政局征收养路费的行为应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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