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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电子地图侵权案:原告获赔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6:10 东方早报

  经过几十年的工作积累,上海市测绘院创制了1:2000的上海数字化道路图。但在过去几年里,这一原创作品却成了一些企业的赚钱工具,而这其中就包括上海城市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

  日前,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实施侵权行为的上海城市通网络公司等单位,向上海市测绘院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原告:合同期满发生侵权

  1999年9月,上海城市通网络公司的前身———摩天网络公司与测绘院就“数字化道路图”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测绘院提供1:2000的数字化道路图,以此为开发“上海城市通”网站项目及制作CD-ROM光盘提供技术服务。

  合同约定时间3年,测绘院每年提供一次最新更新资料,摩天公司支付资料使用费33万元。此外,合同还约定道路图的著作权、所有权属于测绘院,摩天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

  但在合同期满后,测绘院发现,自2002年9月起,上海城市通网络公司先后与上海汽车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签订合同,并根据需要分别为他们定制电子地图等,而运用在这些项目中的基础数据正是3年前测绘院提供的版本。

  同时,“上海城市通”网站还开通网络电子地图、手机电子地图等有偿服务,并与多家网站建立了链接关系。

  随后,测绘院将上海城市通网络公司、相关企业新世界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城市通”网站经营者上海易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分别告上法庭。

  被告:实地调查后作出修正

   对此,上海城市通网络公司称,电子地图是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等单位提供的原始依据,公司再经实地调查并经修正,才获得1:2000的数据图。

  为佐证这一说法,上海城市通网络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与这些单位签署的相关合同。

  但测绘院则出具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作出的《郑重声明》,表明其从未提供过涉案地图。为辨认原、被告双方地图的异同,市一中院依据原、被告各自数据生成的全幅地图分区域进行比对。结果发现原被告地图大同小异,特别是对诸如江中码头、吴淞江弯道形状等细微要素表达惊人的一致。

  综合双方证据,市一中院认定,上海城市通网络公司提供的上海电子地图,是以测绘院1:2000的数字化道路图为基础加工制作而成的,上海城市通网络公司对基础数据的加工,仅为与相关软件配套使用而进行必要的格式转换等。

通讯员 卫建萍 早报记者 顾文剑 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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