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七浦”董事长遗产案宣判 四名继承人分获股权及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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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9:01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陆一波 通讯员 吴艳燕)“新七浦”公司董事长胡加招遗产继承纠纷案历经近4年“拉锯战”终有结果。近日,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胡加招的妻、母及一双儿女分获“新七浦”公司17.5%股权;乐清老家的自建别墅归胡母和儿子所有;其妻女在分得上海、杭州两处房产的同时,须支付胡母、儿子相应房屋折价款。 2002年2月,胡加招与张明娣登记结婚,后生下女儿春春。同年10月,胡加招因肝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为胡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遗产。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因此四名继承人有权继承胡在“新七浦”公司的股东资格。至于上海、杭州及浙江乐清的几处房产,法院依法予以分割。据悉,此案是市二中院在《公司法》修订后判决的首起涉及股东资格继承的继承纠纷案。 连续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