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开瓶费未必有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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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9:30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安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对颇受关注的“开瓶费”案作出判决:被告酒楼最终向消费者退还了100元开瓶费。有关自带酒水之争,天平似乎是越来越倾向于消费者一边。昨日,市消委会人士分析说,不收开瓶费未必对消费者有利,酒店完全可能通过提高菜价或其他方式保住酒水销售的利润,从而造成新的、隐性不公平。合理的开瓶费可以收,但需要有关部门予以规范。
今年初《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出台,其中第21条既规定了餐饮业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又允许经营者收取开瓶费,引发了不少争议。 由于界定模糊,消费者和经营者各执一词,实际操作中又出现了收取开瓶费必须向消费者明示这一条。 据了解,目前我市有关开瓶费的投诉并不多,中、小饭店普遍采取不收开瓶费或降低酒水价格的做法,但也有市民反映,在一些特色、自助餐厅仍存有收取高额开瓶费的现象,并且对酒店以外的娱乐场所是否可带酒水也未有明确规定。 市消委会秘书长孙炳南说,消费者拥有选择自带还是堂买酒水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干预;在规定可收取开瓶费的前提下,价格必需公平合理,不得以店堂告示制定不合理收费。但他认为,一味限制经营者不收开瓶费对消费者也未必有利,酒店提供了服务,获得相应的利润和回报也是合理的,否则,商家完全可能通过提高菜价等更加隐性的方式维持利润,造成新的不公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