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不能再随意加价出售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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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9:33 石家庄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刘宝芝)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能再随意加价出售了。日前,河北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问题的通知》,规定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驻冀中直、部队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药品实际零售价格,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格(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核定。 通知规定,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按上述规定加价后,超过国家或省规定最高零售价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驻冀中直、部队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在不超过25%的加价率范围内自行核定零售价格。 通知要求,今后凡参与我省各级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一律按国家发改委或省物价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参与投标,国家发改委或我省均没有公布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报省物价局核定最高零售价格;属于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可按企业定价或省物价局出具的药品价格资质审核表参与投标。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及国家和我省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均可登录《河北省医药价格信息网》查询(网址:WWW.YYJG.COM.CN)。 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招标单位按规定自行核定。招标单位要将中标药品的中标及零售价格在正式执行日期前15天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形式抄报省物价局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医疗机构和部队驻石医疗机构直接报省物价局备案。 省物价局冀价工字〔2005〕第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第七条,关于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的有关规定取消,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一律改按此通知规定加价率执行。 省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对现行所有药品零售价格按上述规定重新进行核定,及时下调药品价格。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通知自12月30日起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查处,问题严重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