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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交警提醒违法被扣车请速接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0:03 云南日报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交警支队获悉,今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根据相关法规扣留了一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警部门提醒:对3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交管部门将对其车辆依法处理。

  据了解,从今年8月1日至10月31日,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扣留了一批违法机动车、非机动车,处理当时就告之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
限内到相应的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对于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其所有人、管理人30天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不前往交管部门接受处理的,交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期间被扣留车辆作出处理。

  交管部门提醒:请在此段时间内被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尽快到辖区各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前往接受处理的,交管部门将对所扣留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理。

  本报记者张扬(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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