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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塾男孩”判归父亲抚养 母亲拒绝签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2:41 法制晚报

  

“私塾男孩”判归父亲抚养

  原告(右)败诉后,不在判决书上签字摄/田宝希父母离婚后 被放在家里接受教育 生母索要抚养权案宣判 原告败诉

  “私塾男孩”判归父亲抚养 母亲拒绝签字

  本报讯 (记者 李奎) 8岁男童小洋(化名)的父亲侯先生因为让孩子“在家上学”,被其前妻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她尽快把孩子送进学校读书。

  今天上午,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对小洋的“私塾教育”成果予以一定认可,并认为其与父亲生活比较适宜,据此驳回了小洋母亲的上诉请求。

  法院同时认为,使自己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也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法官特别指出,侯先生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尽快解决小洋的上学问题,使其接受全面的义务教育。

  上午9时30分许,在法庭外等候宣判的王女士和侯先生几乎同时走入法庭,这对昔日夫妻如今谁也没有看谁一眼,径直走到各自的座位上,两个人的表情都很严肃。

  法官随后宣读了判决书,称两年来小洋在父亲的自行教育下,其英语、汉语的阅读能力确实超越于同龄人,说明侯先生对小洋的教育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现今小洋与父亲关系融洽,身体健康,因此随父亲生活比较适宜。

  面对这一判决结果,王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并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

  案情回放

  王女士说,6年前,她结束了与前夫侯先生的婚姻,2岁的儿子小洋判给前夫抚养,但小洋一直由她独自抚养了3年多。2004年6月,侯先生没有跟王女士打招呼,强行将小洋从幼儿园带走。

  王女士说,小洋从此被前夫整天关在家中自行教育,到了入学年龄却不让入学。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变更儿子小洋的抚养权,由自己送孩子到学校读书,接受正常孩子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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