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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间停放车辆,不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4:27 新民晚报

  两家邻居合用底层灶间,20年前,两家订立协议,约定两家在特定时段可以在灶间至多各停放一辆自行车。今年,被告田强将自行车换成电动车,原告杨海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将电动车搬离底层灶间。日前,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均不应在底层灶间停放车辆,被告田强应将电动车搬离灶间。

  协议

  20年前,杨海和田强就同住在一幢老房子里,晚上自行车没地方停放,两家就签了公用灶间协议书,双方约定:晚上8时至次日凌晨6时,两家在底层灶间至多各停放一辆自行车,白天一律不准停放。20年来,两家按照上述协议执行,倒也相安无事。

  变故

  今年4月,田强将原停放在底层灶间的一辆自行车换成了电动车。由于电动车体积较大,相当于2辆自行车,影响了原告正常使用底层灶间,引起原告不满,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物业、居委会调解,没有结果,原告就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田强辩称,自己在底层灶间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没有影响原告正常使用底层灶间,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用的底层灶间停放车辆,改变了底层灶间作为厨房的使用功能,客观上对各自使用灶间造成妨碍,也存在安全隐患,双方均不应在底层灶间停放车辆,被告田强应将电动自行车搬离灶间。本报记者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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