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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病人不治身亡 家属停尸医院索赔6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0:4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吕佳瑜) 石女士的丈夫赵某因烧伤入住右安门医院3个多月后,医治无效去世。石女士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最后走上法庭。

  记者昨日获悉,石女士于12月14日拿到丰台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赵某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在对赵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判决医院赔偿石女士各项损失9.1万余元,同时,石女士须向医院支付2.2万元的存尸费。

  停尸医院400余天讨说法

  据了解,2005年4月,赵某因下肢烧伤入住右安门

医院进行治疗,一个多月后医院对赵某进行了手术。当年7月6日早上,赵某突然高烧,医院将其转入监护室抢救。7月30日上午,赵某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8月,医院委托鉴定机关对赵某尸体进行了检验。结论为,赵某死于多脏器功能衰竭。

  石女士认为丈夫的死是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的,将医院告上法庭,提出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其间,石女士将丈夫的尸体存放在医院400余天。

  酌定医院负20%民事责任

  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机关对此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鉴定书中的专家意见为,赵某因呼吸心跳骤停、双肺肺炎、多脏器功能衰竭、脑疝等原因导致死亡。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无违反诊疗常规的情况,但存在对患者的特殊体质、基础疾病、继发感染等方面的认识不足。经鉴定,赵某的死亡并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医院在对赵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根据专家鉴定意见,法院酌定医院承担20%民事责任,赔偿石女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9.1万余元。因赵某死后,医院一直保存其尸体,医院反诉要求石女士支付冷存尸体费用,法院一审判决石女士支付2.2万元冷存费。

  目前,此案尚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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