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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定,“私了”协议确认雇佣关系摔伤女工再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2:21 大连晚报

  二审法院认定,“私了”协议确认雇佣关系

  摔伤女工再获赔偿

  ■实习生莱燕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工伤赔偿案件。

  来自四川的庄女士在我市某工地打工,2005年4月30日,她从十多米高处坠落,第五至第九根肋骨骨折。2005年6月13日,庄女士的丈夫崔先生背着庄女士,找到雇主孙老板,孙老板又联系到了工地所属建筑商——大连某建筑公司,三方经协商达成协议,雇主孙某和建筑公司各赔偿庄女士6000元,共计12000元,此款包括了误工费、营养费等,一次性解决了庄女士的工伤赔偿问题。

  此后,庄女士认为,丈夫是瞒着她与两家单位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她认为,这个协议不公平,给付的赔偿太少。

  2005年末,庄女士委托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含已收到12000元部分在内,由被告孙某和大连市某建筑公司共计赔偿4万元。2006年8月1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庄女士与孙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庄女士丈夫崔某与两被告之间达成协议内容,视为有效;但原告的实际伤残超出了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所认识的程度,所以对原告要求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予支持,而原告要求的误工等损失已明确包含在协议中约定的12000元以内,并履行完毕,法院不再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孙某和大连某建筑公司再共同赔偿庄女士残疾赔偿金10212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雇主孙某和建筑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都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依据两上诉人与庄女士丈夫崔先生之间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及两上诉人均没有为庄女士投过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等问题,认定上诉人孙某与庄女士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维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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