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溺亡父母状告汽渡公司 赔偿10.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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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9:27 汉网 | |||||||||
汉网消息 (记者肖利敏 通讯员王博 刘卫红 实习生刘光荣)18岁少女坐汽渡时,不慎掉入江中溺亡,其父母将汽渡公司告上法庭。上周五,在武汉海事法院南通派出法庭的调解下,死者家属获赔10.3万元。 6月2日10时许,江苏靖江市民顾秀凤与女儿鞠某搭乘汽渡过江。渡船在靠近张皋汽渡口时,鞠某意外从渡船右舷系缆绳的缆桩上掉入江中,不幸溺亡。
死者父母认为,渡船存在安全隐患,且耽误了最佳施救时机,对其女溺水身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渡船所属的张皋汽渡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寻找尸体费用、精神抚慰金共247886.80元,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张皋汽渡公司则称,汽渡船符合适航安全标准,且渡口公告牌上已清楚告知旅客不能坐在船舷上。法官说法: 法官调查发现,事故后,当地法院曾多次调解,汽渡公司只同意补偿5000元,双方难以和解。武汉海事法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鞠某坐汽渡船,即和汽渡公司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汽渡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汽渡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