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受伤3年后被除名工伤认定申请“过期作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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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10:30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果一报道小吕是锡城一家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一次上班中遭遇车祸。受伤3年多来,他一直在治疗休养中,公司照常发放工资。现在公司突然把他除名了。小吕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昨天小吕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料早已过了法定期限,后悔不已。 今年36岁的吕勇原是一公司员工。2003年6月的一天,他上班后出车,途中与一辆货
小吕反映,3年多来,他的大腿进行了打钢钉、取钢钉等手术,至今左膝断裂的韧带尚未进行手术修复,行走不便。受伤后,他曾多次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公司一口答应为他办理的。在他治疗休养期间,公司每月都发放工资,他以为公司已办好了工伤手续。 “最近,公司突然把我除名了。”吕勇反映,12月8日,他接到了公司的“除名通知”。主要理由是:从今年9月1日起,吕勇不能提供开具建休单的就诊医院的有效医疗诊断依据(病历卡),而在此情况下又拒绝复工,公司视其为旷工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公司从即日起对吕勇作除名处理。对公司的除名“理由”小吕表示不能接受。他说,原来每次到医院检查治疗都有病历卡的,每次连同病假单一起送到公司的。后来,公司主管人员嫌他的病历卡太多,叫他不要开病历卡,仅开“建休单”就行了。现在,公司以没有病历卡为由把他除名,是因为他遭遇的工伤事故已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仲裁的有效期,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从吕勇提供的材料看,如果在有效期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完全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从2004年1月开始,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是1年,其后即丧失工伤认定权力,不再受法律保护。小吕的交通事故发生在3年前,属于“老工伤”。根据省有关规定,凡1996年10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发生的“老工伤”,可在2005年4日至2006年3月31日申请办理,逾期即视其为自愿放弃个人权益。 景明律师事务所汪屹律师支招,吕勇虽然已丧失了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的法定期限,但还有依法维权的途径。作为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向侵权人索取伤害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