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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告开发商索赔实在没道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14:57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黎文)业主郑小姐认为开发商拿到大产证后,没有及时通知业主办理小产证,使得自己延迟了2个多月才知悉可办小产证,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2.25万元。日前,黄浦区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已公示相关信息,据此判决驳回郑小姐的诉讼请求。

  开发商承诺“及时通知”

  郑小姐去年购买了丽园路一处期房,她与开发商富星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约定房屋总价为136万余元,交房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同时约定,富星房产在取得大产证后10日内,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30天内,业主可向有关机构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嗣后,郑小姐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富星房产按约于2005年9月30日向郑小姐交付了房屋。郑小姐拿到房子后,曾向富星房产方面询问,“什么时候能去办小产证?”富星房产的工作人员告诉郑小姐,等大产证办下来后,将会及时通知并协助业主办理小产证。

  郑小姐要求开发商赔偿

  等到今年春节后,郑小姐还是没接到办理小产证的通知。3月底,郑小姐的父亲到富星房产再次询问,方获知富星房产早在2005年底就已办出大产证。郑小姐觉得很生气,认为开发商没有按约定书面通知业主,延误了自己办理小产证,因此要求富星房产赔偿违约金2.25万元。

  在法庭上,富星房产称办理出大产证后曾多次发函至郑小姐留下的地址,但都被退回;而且富星房产还在小区多处张贴公告,提醒业主办理小产证。据此,富星房产认为郑小姐没有看到公告,责任并不在己方。

  法院判决已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查明,富星房产于2005年12月26日取得大产证,曾两次向郑小姐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挂号信件,因郑小姐未领取,逾期退回。今年1月13日,富星房产委托物业部门张贴自2006年1月16日始可办理小产证的公告(张贴范围是小区14个大堂告示栏内)。

  法院认为,办证通知义务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有通知的附随义务。开发商曾两次书面通知业主,但所寄给业主的信件被退回,其有理由相信,业主的通讯地址有所变动;开发商采取变通办法,在合同约定办证期限之内在所售房屋小区内张贴公告,通知已交房的业主可办理小产证,该形式并无不当。据此,法院认为开发商已履行了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其附随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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