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家单位公告除名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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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1:10 重庆晚报 | |||||||||
法院:只有在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可用公告方式 本报讯 职工在家,公司却发公告将员工除名。日前,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单位公告除名方式无效。 51岁的王纪明,原是某机电厂职工,1997年曾申请留薪停职。王纪明称,1999年9月
王纪明说,他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单位也没有出示相关手续,直到今年7月,单位才拿出去年2月登在报纸上的除名公告。 找领导协商不成,今年8月,王纪明一纸诉状将单位告到了法院,请求确认他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10月,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庭上,单位辩解称,王纪明在停职留薪期满后未报到上班,视为自动离职,因此本已不是他们单位的职工,登报通知他回来办理离职手续,不过是例行公事,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只留名义上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风华公司通知职工办理离职手续,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给职工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用公告的方式送达。 法院认为,王纪明一直在家中,单位却直接采用登报送达,依法视为无效。而且,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王纪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记者张勇网络编辑:孔祥伟 | |||||||||